自治區藥監局告誡:個人私售抗原試劑屬違法
2022-12-19行業資訊
內容源自 新浪網、呼和浩特晚報
12月18日,呼和浩特晚報記者從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了解到,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關于經營和購買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的提醒告誡書。
告誡書指出,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不得脫離經營質量管理體系進行經營,不得無證或者無資質從事經營活動,不得經營或者進口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不得從非法渠道購進產品,不得擅自變更經營場所和庫房地址,不得違規運輸或者貯存產品,不得違法違規開展網絡銷售活動。經營企業要開展全面排查,確保責任落實到位,體系運行到位,風險防控到位,質量管理到位。
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個人在朋友圈等網絡平臺銷售抗原檢測試劑屬于違法行為。
消費者購買時要選擇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零售藥店、依法取得相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認真核對產品標簽有關信息,不從個人手中購買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
同時明確,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第三類醫療器械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醫療器械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若發現違法線索,可及時撥打12315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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