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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印發:藥品檢查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2022-11-23行業資訊

  貴州省藥品檢查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貴州省藥品檢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省藥品監督管理和檢查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貴州省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上市藥品在省內的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實施的檢查、調查、取證、處置等行為。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藥品檢查是貴州省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省內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相關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執行相關質量管理規范和藥品標準等情況進行檢查的行為。

  第四條藥品檢查應當遵循依法、科學、公正的原則,加強源頭治理,嚴格過程管理,圍繞上市后藥品的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開展。

  涉及跨區域的藥品檢查,各市(州)、縣(市、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銜接配合和檢查信息互相通報,可以采取聯合檢查等方式,協同處理。

  第五條貴州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藥品監管局)主管全省藥品檢查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對全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連鎖總部、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批發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藥品等相關檢查;監督指導市(州)、縣(市、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藥品零售企業、使用單位、網絡銷售的現場檢查;組織查處區域內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省級藥品檢查機構承擔藥品生產過程檢查,以及有關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執行情況合規性檢查服務工作,承擔藥品批發企業、零售連鎖總部、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相關現場檢查服務工作,省藥品監管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市(州)、縣(市、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藥品零售企業、使用單位和藥品零售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藥品的檢查,配合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檢查,組織查處區域內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全省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檢查時,有關單位及個人應當接受檢查,積極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記錄、票據、數據、信息等相關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逃避、拖延或者阻礙檢查。

  第七條根據檢查性質和目的,藥品檢查分為許可檢查、常規檢查、有因檢查、其他檢查。

  (一)許可檢查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開展藥品生產經營許可申請審查過程中,對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條件開展的檢查。

  (二)常規檢查是根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年度檢查計劃,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藥品使用單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相關質量管理規范以及有關標準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

  (三)有因檢查是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藥品使用單位可能存在的具體問題或者投訴舉報等開展的針對性檢查。

  (四)其他檢查是除許可檢查、常規檢查、有因檢查外的檢查。

  第八條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藥品檢查,必要時可以通知被檢查單位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人員參加檢查。

  第二章 檢查機構和人員

  第九條 貴州省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藥品檢查機構依據國家藥品監管的法律法規等開展相關的檢查工作并出具《貴州省藥品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負責職業化專業化檢查員隊伍的日常管理以及檢查計劃和任務的具體實施。貴州省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指定的藥品檢驗、審評、評價、不良反應監測等其他機構為藥品檢查提供技術支撐。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布置檢查任務或者自行組織檢查,以及根據《貴州省藥品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及相關證據材料作出處理。

  第十條藥品檢查機構應當建立檢查工作質量管理體系,不斷完善和持續改進藥品檢查工作,保證藥品檢查質量。

  第十一條省藥品監管局負責建立省級職業化專業化藥品檢查員隊伍和檢查員信息平臺,實行檢查員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制定不同層級檢查員的崗位職責標準以及綜合素質、檢查能力要求,確立嚴格的崗位準入和任職條件。

  第十二條省級藥品檢查機構負責省級職業化專業化藥品檢查員和檢查員信息平臺的日常管理,實現省、市、縣檢查員信息共享和檢查工作協調聯動。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統籌調配檢查員開展檢查工作。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調配使用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檢查機構的檢查員;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工作中遇到復雜疑難問題,可以申請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檢查員現場指導。

  第十三條藥品檢查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廉潔紀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提出與檢查無關的要求,不得與被檢查單位有利害關系。

  第十四條藥品檢查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嚴格管理涉密資料,嚴防泄密事件發生。不得泄露檢查相關信息及被檢查單位技術或者商業秘密等信息。

  第三章 檢查程序

  第一節 組織現場檢查

  第十五條派出檢查單位負責組建檢查組實施檢查。檢查組一般由2名以上檢查員組成,檢查員應當具備與被檢查品種相應的專業知識、培訓經歷或者從業經驗。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必要時可以選派相關領域專家參加檢查工作。

  檢查組中執法人員不足2名的,應當由負責該被檢查單位監管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與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派出檢查單位在實施檢查前,應當根據檢查任務制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事項、時間和檢查方式等,必要時,參加檢查的檢查員應當參與檢查方案的制定。檢查組應當按照檢查方案實施現場檢查。檢查員應當提前熟悉檢查資料等內容。

  第二節 實施現場檢查

  第十七條檢查組到達被檢查單位后,應當向被檢查單位出示執法證明文件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授權開展檢查的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現場檢查開始時,檢查組應當召開首次會議,確認檢查范圍,告知檢查紀律、廉政紀律、注意事項以及被檢查單位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采取不預先告知檢查方式的除外。

  第十九條 檢查組應當嚴格按照檢查方案實施檢查,被檢查單位在檢查過程中應當及時提供檢查所需的相關資料,檢查員應當如實做好檢查記錄。檢查期間發現被檢查單位存在檢查任務以外問題的,應當結合該問題對藥品整體質量安全風險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檢查方案需變更的,檢查組組長向派出檢查單位報告,經派出檢查單位同意后,方可實施變更檢查方案,并完善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檢查過程中,檢查組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被檢查單位的產品、中間體、原輔包等按照《藥品抽樣原則及程序》等要求抽樣、送檢。

  第二十一條 檢查中發現被檢查單位可能存在藥品質量安全風險的,執法人員應當立即固定相關證據,檢查組應當將發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立即通報負責該被檢查單位監管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派出檢查單位,負責該被檢查單位監管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作出是否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進口等風險控制措施的決定,同時責令被檢查單位對已上市藥品的風險進行全面回顧分析,并依法依規采取召回等措施。

  被檢查單位是受托生產企業的,委托生產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本省的,檢查組應當將檢查情況反饋派出檢查單位,派出檢查單位應向省藥品監管局匯報,由省藥品監管局責令該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已上市藥品采取相應措施;委托生產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外省的,檢查組應當將檢查情況反饋派出檢查單位,派出檢查單位應向省藥品監管局匯報,由省藥品監管局通報該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節 檢查結論

  第二十二條 現場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當對現場檢查情況進行分析匯總,客觀、公平、公正地對檢查中發現的缺陷進行分級,并召開末次會議,向被檢查單位通報現場檢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 被檢查單位對現場檢查通報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陳述申辯,檢查組應當如實記錄,并結合陳述申辯內容確定缺陷項目。

  檢查組應當綜合被檢查單位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以及品種特性、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安全性信息、使用人群、市場銷售狀況等因素,評估缺陷造成危害的嚴重性及危害發生的可能性,提出采取相應風險控制措施的處理建議。

  上述缺陷項目和處理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體現,并經檢查組成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雙方各執一份。

  第二十四條 檢查組應當根據缺陷內容,按照相應的評定標準進行評定,提出現場檢查結論,并將現場檢查結論和處理建議列入現場檢查報告,檢查組應當及時將現場檢查報告、檢查員記錄及相關資料報送派出檢查單位。

  第二十五條 缺陷分為嚴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風險等級依次降低。

  對藥品生產企業的檢查,依據《藥品生產現場檢查風險評定指導原則》《藥物警戒檢查指導原則》確定缺陷的風險等級。藥品生產企業重復出現前次檢查發現缺陷的,風險等級可以升級。

  對藥品經營企業的檢查,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指導原則》確定缺陷的風險等級。藥品經營企業重復出現前次檢查發現缺陷的,風險等級可以升級。

  第二十六條 現場檢查結論和綜合評定結論分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條 藥品生產企業現場檢查結論和綜合評定結論的評定標準:

  (一)未發現缺陷或者缺陷質量安全風險輕微、質量管理體系比較健全的,檢查結論為符合要求。

  (二)發現缺陷有一定質量安全風險,但質量管理體系基本健全,檢查結論為基本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與《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GMP)要求有偏離,可能給產品質量帶來一定風險;

  2.與《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GVP)要求有偏離,可能給產品安全性帶來一定風險;

  3.發現主要缺陷或者多項關聯一般缺陷,經綜合分析表明質量管理體系中某一系統不完善。

  (三)發現缺陷為嚴重質量安全風險,質量體系不能有效運行,檢查結論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對使用者造成危害或者存在健康風險;

  2.與GMP、GVP要求有嚴重偏離,給產品質量和安全性帶來嚴重風險;

  3.有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篡改、刪除或隱瞞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數據,藥品生產過程控制、質量控制的記錄和數據不真實;

  4.發現嚴重缺陷或者多項關聯主要缺陷,經綜合分析表明質量管理體系中某一系統不能有效運行。

  第二十八條 藥品經營企業現場檢查結論和綜合評定結論的評定標準:

  (一)未發現缺陷的,檢查結論為符合要求。

  (二)發現一般缺陷或者主要缺陷,但不影響整體藥品質量管理體系運行,不對藥品經營環節藥品質量造成影響,檢查結論為基本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GSP)有偏離,會引發低等級質量安全風險,但不影響藥品質量的行為;

  2.計算機系統、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不完善,結合實際經綜合分析判定只對藥品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產生一般影響。

  (三)發現嚴重缺陷,或者發現的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涉及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可能引發較嚴重質量安全風險,檢查結論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況:

  1.企業質量負責人、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未負責藥品質量管理工作,不能正常履行職責;

  2.企業一直未按GSP要求使用計算機系統;

  3.儲存、運輸過程中存在對藥品質量產生影響的行為。

  第四節 綜合評定

  第二十九條 派出檢查單位應當在自收到現場檢查報告后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核,形成綜合評定結論。派出檢查單位根據綜合評定結論出具《貴州省藥品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報負責被檢查單位監管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負責被檢查單位監管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將綜合評定結論以檢查結果通知書的形式告知被檢查單位。

  第三十條 《貴州省藥品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應當包括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信息、企業名稱、地址、實施單位、檢查范圍、任務來源、檢查依據、檢查人員、檢查時間、問題或者缺陷、綜合評定結論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藥品檢查機構組織的檢查按照本細則執行。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行開展的檢查,除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程序外,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簡化其他程序。

  第三十二條 現場檢查結束后,被檢查單位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針對缺陷項目進行整改;無法按期完成整改的,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并作為對應缺陷的整改完成情況列入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當提交給派出檢查單位。

  整改報告應當至少包含缺陷描述、缺陷調查分析、風險評估、風險控制、整改審核、整改效果評價等內容,針對缺陷成因及風險評估情況,逐項描述風險控制措施及實施結果。

  被檢查單位按照整改計劃完成整改后,應當及時將整改情況形成補充整改報告報送派出檢查單位,派出檢查單位要對照整改報告進行評定,將評定意見報負責被檢查單位監管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必要時,可以對被檢查單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或按負責被檢查單位監管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風險控制決定的要求,開展合規性檢查。

  第四章 許可檢查

  第一節 藥品生產許可相關檢查

  第三十三條 藥品生產許可相關檢查由省藥品監管局組織,由省級藥品檢查機構具體實施,實施現場檢查前,檢查派出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查工作方案,并實施現場檢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實施現場檢查工作時限為30個工作日。

  第三十四條 首次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的,按照GMP有關內容開展現場檢查。

  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重新發放的,省藥品監管局結合企業遵守藥品管理法律法規,GMP和質量體系運行情況,根據風險管理原則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開展GMP符合性檢查。

  原址或者異地新建、改建、擴建車間或者生產線的,應當開展GMP符合性檢查。

  申請藥品上市的,省藥品監管局根據監管需要,對持有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及其受托生產企業,按以下要求進行上市前的GMP符合性檢查:

  (一)未通過與生產該藥品的生產條件相適應的GMP符合性檢查的品種,應當進行上市前的GMP符合性檢查。其中,擬生產藥品需要進行藥品注冊現場核查的,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要求,省藥品監管局可同步開展藥品注冊現場核查和上市前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符合性檢查;

  (二)擬生產藥品不需要進行藥品注冊現場核查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告知省藥品監管局和申請人,省藥品監管局可開展上市前的GMP符合性檢查;

  (三)已通過與生產該藥品的生產條件相適應的GMP符合性檢查的品種,省藥品監管局根據風險管理原則決定是否開展上市前的GMP符合性檢查。

  開展上市前的GMP符合性檢查的,在檢查結束后,應當將檢查情況、檢查結果等形成書面報告,作為對藥品上市監管的重要依據。上市前的GMP符合性檢查涉及藥品生產許可證事項變更的,由原發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變更程序作出決定。

  通過相應上市前的GMP符合性檢查的商業規模批次,在取得藥品注冊證書后,符合產品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銷售。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重點加強上述批次藥品的生產銷售、風險管理等措施。根據需要開展上市前的GMP符合性檢查。

  第三十五條綜合評定應當在收到現場檢查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節 藥品經營許可相關檢查

  第三十六條 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連鎖總部經營許可相關檢查由省藥品監管局組織,由省級藥品檢查機構具體實施。組織現場檢查前,應當制定現場檢查工作方案,并實施現場檢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實施現場檢查工作時限為15個工作日。

  市(州)、縣(市、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零售企業現場檢查前,應當制定現場檢查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現場檢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實施現場檢查工作時限為10個工作日。

  第三十七條 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連鎖總部首次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且需進行現場檢查的,省藥品監管局依據GSP及其現場檢查指導原則等相關標準要求組織開展現場檢查,省級藥品檢查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藥品零售企業首次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且需進行現場檢查的,市(州)、縣(市、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GSP及其現場檢查指導原則等相關標準要求開展現場檢查。

  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連鎖總部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重新發放的,省藥品監管局結合企業遵守藥品管理法律法規,GSP和質量體系運行情況,根據風險管理原則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開展GSP符合性檢查。

  藥品零售企業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重新發放的,市(州)、縣(市、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企業遵守藥品管理法律法規,GSP和質量體系運行情況,根據風險管理原則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開展GSP符合性檢查。

  第三十八條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許可檢查,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數量小于或者等于30家的,按照20%的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3家;大于30家的,按10%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6家。門店所在地市(州)、縣(市、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組織許可檢查的省藥品監管局開展檢查。被抽查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如屬于跨省設立的,必要時,省藥品監管局可與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所在地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第三十九條 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連鎖總部的許可檢查綜合評定應當在收到現場檢查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

  藥品零售企業的許可檢查綜合評定應當在收到現場檢查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五章 常規檢查

  第一節 藥品生產環節常規檢查

  第四十條 省藥品監管局依據風險原則制定藥品生產檢查計劃,確定被檢查單位名單、檢查內容、檢查重點、檢查方式、檢查要求等,實施風險分級管理,年度檢查計劃中應當確定對一定比例的被檢查單位開展GMP、GVP符合性檢查。

  風險評估重點考慮以下因素:

  (一)藥品特性以及藥品本身存在的固有風險;

  (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抽檢情況、違法違規情況、信用監管情況;

  (三)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探索性研究、投訴舉報、社會關注度高或者其他線索提示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

  (四)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未接受過藥物警戒檢查的。

  第四十一條 常規檢查包含以下內容:

  (一)遵守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合法性;

  (二)執行相關藥品質量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的規范性;

  (三)藥品生產、資料和數據安全性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四)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質量管理、風險防控能力;

  (五)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內容。

  省藥品監管局或省級藥品檢查機構進行常規檢查時可以采取不預先告知的檢查方式,可以對某一環節或者依據檢查方案規定的內容進行檢查,必要時開展全面檢查。

  第四十二條 檢查頻次按照藥品生產相關規章要求執行。

  (一)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每季度檢查不少于一次。對第二類精神藥品生產企業每半年檢查不少于一次;

  (二)對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無菌藥品等高風險藥品生產企業,每年不少于一次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符合性檢查;

  (三)對上述產品之外的藥品生產企業,每年抽取一定比例開展監督檢查,但應當在三年內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全部進行檢查;

  (四)對原料、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等供應商、生產企業每年抽取一定比例開展監督檢查,五年內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全部進行檢查。

  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放射性藥品和醫療用毒性藥品生產企業,還應當對企業保障藥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節 藥品流通使用環節常規檢查

  第四十三條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風險原則制定藥品流通、使用檢查計劃,確定被檢查單位名單、檢查內容、檢查重點、檢查方式、檢查要求等,實施風險分級管理,年度檢查計劃中應當確定對一定比例的被檢查單位開展GSP符合性檢查。

  風險評估重點考慮以下因素:

  (一)藥品經營企業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存在的固有風險;

  (二)藥品經營企業、藥品使用單位藥品抽檢情況、違法違規情況、信用監管情況;

  (三)投訴舉報或者其他線索提示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

  第四十四條 常規檢查包含以下內容:

  (一)遵守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合法性;

  (二)執行GSP的符合性;

  (三)藥品經營、使用資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

  (四)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內容。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檢查機構進行常規檢查時可以采取不預先告知的檢查方式,可以對某一環節或者依據檢查方案規定的內容進行檢查,必要時開展全面檢查。

  第四十五條? 檢查頻次按照藥品經營相關規章要求執行。 

  (一)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全國性批發企業、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區域性批發企業以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原料藥批發企業每半年檢查不少于一次;

  (二)對放射性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經營企業每年檢查不少于一次;

  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放射性藥品和醫療用毒性藥品經營企業,還應當對企業保障藥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市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內實際情況制定使用單位的檢查頻次。

  第六章 有因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風險評估,可以開展有因檢查:

  (一)投訴舉報或者其他來源的線索表明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

  (二)檢驗發現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

  (三)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提示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

  (四)對申報資料真實性有疑問的;

  (五)涉嫌嚴重違反相關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

  (六)企業有嚴重不守信記錄的;

  (七)企業頻繁變更管理人員登記事項的;

  (八)生物制品批簽發中發現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九)檢查發現存在特殊藥品安全管理隱患的;

  (十)特殊藥品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

  (十一)其他需要開展有因檢查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開展有因檢查應當制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事項、時間、人員構成和方式等。

  檢查方案應當針對具體的問題或者線索明確檢查內容及重點,必要時開展全面檢查。

  第四十八條 檢查組成員不得事先告知被檢查單位檢查行程和檢查內容。

  檢查組在指定地點集中后,應當第一時間直接進入檢查現場,直接針對可能存在的問題開展檢查。

  檢查組成員不得向被檢查單位透露檢查過程中的進展情況、發現的違法違規線索等相關信息。

  第四十九條 現場檢查時間原則上按照檢查方案要求執行。檢查組根據檢查情況,以能夠查清查實問題為原則,認為有必要對檢查時間進行調整的,報經組織有因檢查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予以調整。

  第五十條 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有因檢查的,可以適時通知被檢查單位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被檢查單位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協助檢查,協助檢查的人員應當服從檢查組的安排。

  第五十一條 組織實施有因檢查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查組的指揮,根據現場檢查反饋的情況及時調整檢查策略,必要時啟動協調機制,并可以派相關人員赴現場協調和指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查組應當及時報告負責該被檢查單位監管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派出檢查單位,負責被監管單位監管工作的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置:

  (一)需要增加檢查力量或者聯合檢查、延伸檢查的;

  (二)需要立即采取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進口等風險控制措施的;

  (三)需要先行登記保存或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四)違法行為嚴重需要立即立案調查的;

  (五)需要跨區域協查的;

  (六)需要與公安機關聯合執法或涉嫌犯罪應移送公安機關的;

  (七)其他需要立即報告的事項。

  第五十二條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當及時撰寫現場檢查報告,并于2個工作日內報送派出檢查單位,派出檢查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報送組織有因檢查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現場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檢查過程、發現問題、相關證據、檢查結論和處理建議等。

  第七章 檢查與稽查的銜接

  第五十三條 在違法案件查處過程中,負責案件查辦、藥品檢查、法制部門及檢驗檢測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同時加強相互之間的協作銜接。

  第五十四條 檢查中發現被檢查單位涉嫌違法的,執法人員應當立即開展相關調查、取證工作,檢查組應當將發現的違法線索和處理建議立即通報負責被檢查單位監管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派出檢查單位。負責被檢查單位監管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出案件查辦人員到達檢查現場,交接與違法行為相關的實物、資料、票據、數據存儲介質等證據材料,全面負責后續案件查辦工作,案件查辦過程中,檢查組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對需要檢驗的,應當立即組織監督抽檢,并將樣品及有關資料等寄送至相關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或者進行補充檢驗方法和項目研究。

  涉嫌違法行為可能存在藥品質量安全風險的,負責被檢查單位監管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收證據材料后,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進行風險評估,作出風險控制決定,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已上市藥品采取相應風險控制措施。

  第五十五條 案件查辦過程中發現被檢查單位涉嫌犯罪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依法及時移送或通報公安機關。

  第八章 跨區域檢查的協作

  第五十六條 省藥品監管局對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批發企業、零售連鎖總部(以下簡稱委托方)跨區域委托生產、委托銷售、委托儲存、委托運輸、藥物警戒等質量管理責任落實情況可以開展聯合檢查或者延伸檢查。

  第五十七條 省藥品監管局應當對跨區域受托企業(以下簡稱受托方)履行屬地監管責任,對受托方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質量管理規范、技術標準情況開展檢查,配合委托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省藥品監管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可能屬于委托方問題的,應當函告委托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是否開展檢查。

  第五十八條 委托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開展聯合檢查的,省藥品監管局在收到聯合檢查書面聯系函后,由省藥品監管局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相關單位派員組建聯合檢查組配合檢查。聯合檢查組應當由雙方各選派不少于2名檢查人員組成,聯合檢查組的組長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選派。

  第五十九條 檢查過程中發現責任認定尚不清晰的,聯合檢查組應當立即先行共同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省藥品監管局應當就近提供行政執法和技術支撐,待責任認定清楚后移送相應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處理。對存在管轄權爭議的問題,報請國家藥監局指定管轄。對跨省檢查發現具有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等重大問題的,及時報國家藥監局。

  第六十條各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登錄國家藥監局和省藥品監管局建立的監管信息系統,依職責采集被檢查單位基本信息和品種信息,以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提交的年度報告信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信息,方便本行政區域內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詢使用。省藥品監管局應進一步建設完善貴州藥監綜合監管平臺。

  第六十一條 省藥品監管局在依法查處委托方或者受托方的違法違規行為時,需要赴外省市進行調查、取證的,可以會同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聯合檢查,也可出具協助調查函請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省藥品監管局在協助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在接到協助調查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協查工作、函復調查結果;緊急情況下,應當在接到協助調查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或者根據辦案期限要求,完成協查工作并復函;需要延期完成的,協助單位應當及時告知提出協查請求的部門并說明理由。

  第六十二條 市(州)、縣(市、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需要開展跨區域聯合檢查的,參照上述條款實施。發現重大問題的,及時報上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九章 檢查結果的處理

  第六十三條 負責該被檢查單位監管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貴州省藥品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或者綜合評定結論,作出相應處理。

  綜合評定結論為符合要求的,負責被檢查單位監管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檢查機構應當將《貴州省藥品現場檢查報告》《貴州省藥品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整改報告等進行整理歸檔保存。

  綜合評定結論為基本符合要求的,負責該被檢查單位監管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采取相應的行政處理和風險控制措施,并將《貴州省藥品現場檢查報告》《貴州省藥品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整改報告、行政處理和風險控制措施相關資料等進行整理歸檔保存。

  綜合評定結論為不符合要求的,負責該被檢查單位監管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第一時間采取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進口等風險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除首次申請相關許可證的情形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貴州省藥品現場檢查報告》《貴州省藥品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及相關證據材料、行政處理相關案卷資料等進行整理歸檔保存。

  第六十四條 被檢查單位拒絕、逃避監督檢查,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視為其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被檢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拒絕、逃避監督檢查,偽造、銷毀、隱匿記錄、數據、信息等相關資料:

  (一)拒絕、限制檢查員進入被檢查場所或者區域,限制檢查時間,或者檢查結束時限制檢查員離開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如實提供或者延遲提供與檢查相關的文件、記錄、票據、憑證、電子數據等材料的;

  (三)拒絕或者限制拍攝、復印、抽樣等取證工作的;

  (四)以聲稱工作人員不在或者冒名頂替應付檢查、故意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等方式欺騙、誤導、逃避檢查的;

  (五)其他不配合檢查的情形。

  第六十五條 被檢查單位將安全隱患排除后,可以向作出風險控制措施決定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解除風險控制措施的申請,并提交整改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整改情況組織評估,必要時可以開展現場檢查,根據整改綜合評定意見,確認整改符合要求后解除相關風險控制措施,并向社會及時公布結果。

  第六十六條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情節嚴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產品足以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危害、或者造成重大影響的,及時向上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本級地方人民政府報告。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指導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相應的風險處置工作。

  第六十七條 派出檢查單位和檢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檢查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檢查人員未及時上報發現的重大風險隱患的;

  (二)派出檢查單位未及時對檢查人員上報的重大風險隱患作出相應處置措施的;

  (三)檢查人員未及時移交涉嫌違法案件線索的;

  (四)派出檢查單位未及時協調案件查辦部門開展收集線索、固定證據、調查和處理相關工作的。

  第六十八條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監督檢查結果。

  第六十九條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依法依規做好失信行為的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工作。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后續國家藥監局發布實施新的政策文件,對具體某項藥品檢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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