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要求錄入個人信息,被顧客告了?
2022-09-23行業資訊
內容源自 掌上濱州
原告江某前往被告處購買藥品,藥店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需對購買感冒發燒、止咳、消炎、抗病毒這四類藥品的記錄進行網絡上傳,江某便在店員指導下錄入個人信息,后因價格昂貴放棄購買。
隨后江某要求被告處刪除其留存的個人信息,認為個人信息系隱私,而且自己最終并未購買相應藥品。
而被告方主張,錄入信息是因為疫情防控的需要且沒有刪除渠道。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賠償其經濟、名譽損失。
本案主審法官
裁判結果
濱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原告江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典
本案系個人信息保護糾紛。原告在“濱州疫情防控藥品追溯系統”中輸入并存儲的購藥人姓名、聯系電話、藥品名等,屬于原告的個人信息,處理個人信息應取得個人同意。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有以下幾種規定情形的,不需取得個人同意: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需;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等等。
疫情防控期間,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被告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部署要求和《啟用疫情防控藥品追溯系統的緊急通知》,在原告購買涉疫情防控藥品時,落實藥品實名登記的規定,并無不當,不屬于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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