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源自 鳳凰網安徽
藥企因犯單位行賄罪,被判處罰金1500萬元;企業負責人李某因犯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緩刑三年。
5月22日,肥東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單位行賄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因企業本身業務正常,涉及員工數量較多,審理該案時,法院同時啟動對涉案企業合規性整改,延伸審判職能,助力“問題企業”獲得新生。
據檢方指控,亳州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李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土地性質變更、土地收儲、委托貸款等事項上請托相關國家工作人員提供幫助,賄賂國家工作人員共計1500多萬元人民幣。
審理過程中,考慮到涉案企業的正常發展及員工就業等問題,肥東法院分管副院長尹立平及案件承辦人前往涉案企業所在地與當地工商聯工作人員、法院分管院領導及企業員工就該起單位行賄案作涉案企業第三方監督評估工作。
通過實地調查,肥東法院發現,近年來涉案企業積極向外拓展,對當地中藥材市場的運轉起到重要的作用,案件發生后,當地工廠進入停止狀態。
被告人李某除控制本地企業以外,在內蒙古、江西等地有很多種植基地。如果簡單地一判了之,可能會影響企業發展及員工就業。
肥東法院在依法辦理案件的基礎上,給李某辦理取保候審,此次前往當地進行涉案企業第三方監督評估,就是為了充分研判后續判決對企業的后續發展有沒有太多惡劣影響,同時也助推企業在后續發展中合規合法。
經合規性審查后,合議庭評議認為,案涉公司已經完成刑事合規整改,李某作為公司實際負責人構成坦白,且愿意接受處罰,結合其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終對李某依法判處緩刑處罰。
開展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是從保護中小企業角度出發,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本著善意文明司法理念,推動“治罪”與“治理”并重,促進企業依法守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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