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是濉溪縣某大藥房的一名工作人員,在未索要任何證明材料的情況下,接受他人上門推銷的假藥意欲銷售,被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查獲。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銷售假藥罪將吳某起訴至法院,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日前,吳某因銷售假藥罪被判刑。
貪圖便宜:為6元錢藥品觸刑律
吳某自2017年10月起在濉溪縣某大藥房從事藥品銷售工作。2018年3月9日,吳某在無任何證明材料的情況下,接受他人上門推銷的復方關節炎膠囊3瓶(售價6元),意欲銷售。同年3月13日,濉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對該藥房進行檢查時,當場查獲復方關節炎膠囊3瓶。后經淮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該復方關節炎膠囊為假藥。2018年5月17日,吳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濉溪縣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實,吳某歸案后稱其接受推銷的復方關節炎膠囊每盒1.1元,準備以2元的價格對外銷售。隨后,當地檢察機關以涉嫌銷售假藥罪將吳某起訴至法院。
日前,當地法院以銷售假藥罪判處吳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吳某和該藥房公開在當地媒體向社會賠禮道歉。同時禁止被告人吳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購銷等相關活動。
以案釋法:銷售假藥需擔刑責
據經辦該案的檢察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在本案中,吳某在接受他人推銷的藥品時未索要任何資質證明材料,顯然不符合行業規定。因此在涉案藥品被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為假藥后,吳某被辦案機關認定為明知該藥品是假藥仍予以銷售。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假藥構罪的條件,不以藥品數量和銷售數額為入罪標準。因此,吳某要為這三盒藥承擔拘役和罰金的刑事責任,同時還要公開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