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源自 四川藥監局
藥品安全鞏固提升行動開展以來,四川省藥監局堅持圍繞行動主線,持續加大案件查辦力度,重拳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查辦了一批違法犯罪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成都某藥業有限公司出租《藥品經營許可證》案
2023年9月,四川省藥監局第一檢查分局接群眾舉報,稱成都某藥業有限公司涉嫌出租《藥品經營許可證》。經查,2022年9月至2023年9月,當事人出租資質證明文件、票據、印章等,為吉某、蒲某銷售溫胃止痛膏、咳喘膏等藥品提供便利,當事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第一檢查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10萬元。
二、何某某涉嫌網絡銷售假藥案
2023年12月,萬源市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稱何某某銷售的“甲茸壯骨通痹膠囊”無藥品批準文號。2024年1月,萬源市市場監管局聯合萬源市公安局對當事人藥品存放點進行檢查,現場查獲“甲茸壯骨通痹膠囊”181瓶、“復方川羚定喘膠囊”78瓶。經查,當事人通過某網絡平臺發布“甲茸壯骨通痹膠囊”“復方川羚定喘膠囊”信息,并通過微信賬號與消費者達成交易。上述“甲茸壯骨通痹膠囊”“復方川羚定喘膠囊”外包裝盒和標簽上均標注有品名、生產企業名稱、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等字樣且當事人無法提供兩種產品的供貨方和生產企業相關資質證明。經達州市市場監管局認定,兩種涉案產品屬于非藥品冒充藥品的假藥。何某某上述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三、金堂縣某中醫診所有限公司涉嫌銷售假藥案
2023年6月,金堂縣市場監管局對金堂縣某中醫診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其經營的五種產品僅外包裝上標識“止痛逐瘀散”“除濕減脂丸”“降尿酸丹丸”“痛風丹”“九陽丹”字樣,無藥品批準文號、執行標準、廠名廠址等信息。經檢測,上述產品含阿司匹林、乙酰氨基酚等成份。經成都市市場監管局認定,上述產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關于藥品的定義,應按藥品管理。該診所上述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四、趙某涉嫌無證生產、銷售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案
2023年12月,珙縣市場監管局與珙縣公安局對正在出售“藥粉”的趙某進行了檢查,在其出租屋內查獲不明“藥粉”50包,該“藥粉”說明書標注治療病癥和用法用量、禁忌癥等字樣,當事人無法提供資質證照。經查,上述“藥粉”系當事人自撰配方,自購中藥材,打粉后分裝銷售。趙某上述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五、邵某涉嫌使用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進口藥品案
2023年3月,德陽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對邵某在某居民樓內開設的醫療美容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存放、使用保妥適?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Letybo?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Botulax? Botulinum Toxin Type A。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藥品產品資質、供貨商資質和購進票據等材料。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醫療美容活動,購進和使用無中文標識產品。經德陽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專家論證,認定當事人實施使用上述藥品的行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邵某上述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六、安岳縣某醫院購進使用未經注冊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等案
2023年8月,安岳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使用的ND:YAG激光治療機和寬光譜多功能治療儀進行了檢查。經查,上述設備無生產日期,《檢驗合格證》注冊證號與銘牌上標識的《檢驗合格證》注冊證號不一致,且當事人無法提供銷售方資質。當事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依據該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三項、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安岳縣市場監管局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ND:YAG激光治療機和寬光譜多功能治療儀各1臺,并處罰款9900元。
七、廣元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經營未經注冊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等違法行為案
2022年11月,蒼溪縣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檢查發現當事人庫存有醫用一次性防護服10箱,經鑒定為假冒產品,當事人經營上述醫用一次性防護服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2023年11月,蒼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警告、沒收依法扣押的防護服并處罰款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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