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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公示:一藥企全國控價,壟斷避孕藥被罰1200余萬
2023-06-06行業資訊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京市監壟罰〔2023〕06001號

  一、當事人情況

       當事人:北京紫竹醫藥經營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北路27號2幢1層
  法定代表人:劉文權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5101383055D
  經營范圍包括:批發藥品;銷售食品;銷售醫藥包裝材料、百貨、五金交電(不含電動自行車)、醫療器械I、II類、化妝品、消毒用品(不含危險化學品);人員培訓;信息咨詢;藥品技術咨詢;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和技術除外。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根據群眾舉報,2021年6月28日,本機關依據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對北京紫竹醫藥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涉嫌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行為開展調查。2021年9月1日,本機關對當事人立案調查。調查期間,本機關進行了現場檢查、詢問調查,并提取了相關證據材料,核實了轉售實施行為,多次與當事人溝通,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意見。2023年5月9日,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反修改前的《反壟斷法》的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舉行聽證。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經查,2015年至2021年期間,當事人與交易相對人在全國范圍內(除港澳臺地區,下同)達成并實施了“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以下簡稱固定轉售價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以下簡稱限定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相關事實和證據如下。
  (一)涉案商品情況
  經查,當事人固定轉售價格和限定最低價格的藥品為金毓婷(左炔諾孕酮片1.5mg)和毓婷(左炔諾孕酮片0.75mg*2),均為口服緊急避孕藥,主要應用于女性緊急避孕,即在無防護措施或其他避孕方法偶然失誤時使用。
  (二)案件涉及地域范圍
  經查,當事人固定轉售價格和限定最低價格壟斷行為涉及的地域范圍為全國。當事人設OTC事業部,負責制定涉案商品的價格政策,價格政策由總經理審批后執行。當事人商務部負責經銷商的渠道管理,將價格銷售政策傳達給經銷商。商務部將全國各省市劃分南區和北區,分別設置商務部部長、大區經理、省區經理、區域經理。當事人通過覆蓋全國的渠道管理團隊,將涉案商品的價格政策傳達給所有經銷商執行。
  上述事實,主要有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公司章程、組織機構圖、《商務部營銷管理辦法》、詢問筆錄等證據為證。
  (三)當事人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了固定轉售價格和限定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
  2015年以來,當事人主要采用轉售模式在全國銷售涉案商品。截止2021年12月,當事人共有***家經銷商,其中一級經銷商***家,二級經銷商***家,覆蓋全國28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當事人與經銷商之間存在縱向關系,本案中當事人為經營者,一級經銷商、二級經銷商為交易相對人。
  經查,當事人與交易相對人通過簽署協議等方式達成固定轉售價格和限定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具體如下:
  1.與一級經銷商簽訂協議。
  2016年至2021年,為管控一級經銷商銷售行為,當事人與一級經銷商簽訂年度《商業經銷協議》。《商業經銷協議》為當事人格式合同,其中含有“一級經銷商確保在經銷區域內的價格體系符合當事人的指導要求”固定轉售價格內容條款,并規定了一級經銷商銷售涉案商品的價格。
  2.與一級、二級經銷商簽訂三方協議。
  2015年至2021年,為管控一級、二級經銷商銷售行為,當事人與一級經銷商、二級經銷商簽訂《二級分銷商三方協議》,經銷商三方協議為當事人格式合同,含有固定轉售價格和限定最低價格條款。2015年格式合同規定了一級經銷商、二級經銷商銷售涉案商品的價格。2016年至2021年格式合同規定了一級經銷商、二級經銷商銷售涉案商品的價格,要求“二級經銷商下屬的零售藥店,零售價不得低于當事人規定的價格”,并規定“經銷商必須嚴格執行產品銷售層級價格規定,無權調低層級價格銷售”。
  3.發放調價函或維價通知。
  除通過各類協議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轉售價格和限定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外,當事人還通過向經銷商、零售藥店發放調價函、承諾函、維價通知等形式,實現對涉案商品的價格管控。
  上述事實,主要有一級經銷商協議,二級經銷商協議,從當事人、經銷商提取的調價函,《Ο2Ο平臺產品零售價格承諾函》《Ο2Ο平臺維價通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證。

  (四)當事人實施了固定轉售價格和限定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

  經核對經銷商銷售價格數據以及銷售票據,當事人固定轉售價格和限定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在轉售環節得到了實施。當事人還通過細化銷售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數據公司監控經銷商銷售價格、強化內部監督的措施實施固定轉售價格和限定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
  1.細化銷售管理制度,落實價格管控。
  2015至2021年,為做好涉案商品的價格管控,當事人通過制定銷售管理制度、經銷商管理辦法等制度,構建完整的公司價格管控制度體系,明確了藥品價格管理體系,對低價銷售的舉報、核實流程及措施等各方面內容作出詳細規定。
  2.委托數據公司,監控經銷商銷售價格。
  當事人通過簽署合同、聘請第三方數據公司方式,采集、跟蹤經銷商銷售數據,監控經銷商銷售涉案商品價格情況。2014年11月至2021年,當事人與第三方數據公司簽訂《專業數據服務合同》,委托該公司采集并提交經銷商銷售價格數據。當事人根據第三方數據公司提取的經銷商銷售價格,與低價銷售的經銷商進行溝通協調,確保當事人價格政策的實施。
  3.強化內部監督,維護價格體系。
  當事人通過強化內部監督,激勵銷售人員落實固定轉售價格和限定最低價格政策,并對低價銷售區域的內部銷售人員實施了扣減業務維護費、內部通報的處罰措施,督促內部銷售人員加強涉案商品的價格體系維護。
  上述事實,主要有《OTC部營銷管理辦法》《OTC部竄貨管理制度》《商務部營銷管理辦法》《商務部渠道管控實施細則》《關于設置經銷商的規定》《KA連鎖客戶管理制度》《O2O平臺零售價維護管理制度》《價格監控匯總表》《竄貨處罰通報》《專業數據服務合同》《電商渠道維價扣減費用明細》《2020年、2021年***金毓婷不達標價格表》,詢問筆錄、微信聊天截圖、經銷商銷售票據等證據為證。

  
(五)當事人2020年度銷售額情況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2020年度財務審計報告(****[2021]審字第61470173-A01號),當事人2020年度銷售額為632,177,633.71元人民幣。
  (六)壟斷協議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涉案商品作為我國緊急避孕藥的知名品牌,具有良好的聲譽和較強的影響力。在“2020中國化學制藥行業年度峰會”中,金毓婷獲得“2020中國化學制藥行業OTC優秀產品品牌”榮譽。在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公布的“2021年度中國非處方藥產品綜合統計排名榜”中,毓婷、金毓婷獲化學藥生活方式類產品第二名。緊急避孕藥市場需求相對穩定,且作為即需即用藥物,藥品的易得性和長期品牌聲譽對消費者選擇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當事人固定轉售價格和限定最低價格行為致使經銷商之間價格趨同,阻礙了市場價格機制正常發揮作用,排除、限制了經銷商之間的價格競爭,減損了消費者從市場競爭中獲利的機會,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上述事實,主要有當事人提交的經銷商價格銷售數據、《口服避孕藥零售市場報告》等證據為證。


  四、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當事人主要提出申辯意見:當事人價格管控行為不存在損害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未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進行整改,可適用中止調查,并免予行政處罰。
  本機關研究認為:修改前的《反壟斷法》禁止當事人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并實施固定轉售價格和限定最低價格的縱向價格壟斷協議,當事人能夠證明達成協議屬于修改前的《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的情形,或者能夠證明達成的壟斷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依法不予禁止。現當事人未能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修改前的《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的情形,也未能證明達成的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與此同時,根據修改前的《反壟斷法》以及《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當事人行為不符合中止調查的情形。
  綜上,當事人提出的申辯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達成并實施固定轉售價格和限定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本機關認定,當事人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并實施固定轉售價格、限定最低價格壟斷協議的行為,違反了修改前的《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的規定,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依據修改前的《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以及《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同時考慮到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及時停止違法行為、主動整改并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理決定:
  (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二)對當事人處以其2020年度銷售額2%的罰款,共計12,643,552.67元人民幣(大寫:壹仟貳佰陸拾肆萬叁仟伍佰伍拾貳元陸角柒分)。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北京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單》到銀行繳款。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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