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源自 京法網事
案情回顧
2018年,張某入職某公司擔任藥店店長,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約定張某的工作職責包含對門店的日常銷售、貨物盤點和賬目等事項進行管理。公司規定,藥品銷售一般為現款交易,且需錄入賬務系統;如特殊情況需賒賬銷售,則需總經理批準。
2021年1月,張某的朋友李某以其公司需要給客戶贈送高檔禮品為由,向張某提出從其擔任店長的藥店購買某名貴中成藥,并要求進行賒銷。
張某為了提升自己的銷售業績,在未經上級領導審批的情況下,答應了李某的要求。2021年1月至3月期間,張某在沒有簽訂銷售合同、沒有接收貨款、沒有辦理交割交付手續、也沒有錄入賬務系統的情況下,先后從藥店取走價值90余萬元的名貴中成藥。
直至2021年3月30日公司藥店的賬務系統進行更新,張某在無法繼續隱瞞的情況下,才將上述藥品錄入賬務系統。
藥店的上級公司通過賬務系統發現張某所在藥店的異常銷售情況,并對該異常情況進行核查,發現了張某的上述違規行為后,藥店的上級公司要求張某盡快收回銷售款。
經過張某的努力催繳,藥店共追回銷售款40余萬元,剩余銷售款未能追回。
2021年5月,張某向公司提交了本人簽字的解決方案,表示:“因為我的工作失職,沒有遵守單位紀律,導致李某沒有付款就提走大量名貴中成藥。貨款全部由我個人承擔,然后我再向李某追要,追要不回來與公司無關。”
同時,張某也申請公司支付自己該筆貨款的提成,“減少一些損失”。公司結合張某追回的貨款所對應的銷售業績,向張某支付了季度大單獎兩萬余元。而張某也向藥店支付了25萬余元“李某貨款”。至此,藥店仍有26萬余元的銷售款未能收回。
向藥店支付銷售款后,張某久久不能釋懷。經過反復思考,張某認為自己作為員工不應替藥店墊付未收回的銷售款,該損失應由藥店自行承擔。
在此情況下,張某向勞動人事爭議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藥店返還其墊付李某的25萬余元的貨款。
2022年2月,勞動人事爭議委員會認為藥店要求張某支付貨款并無不妥,故對張某要求返還墊付款的請求不予支持。張某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按照藥店的規定,賒賬銷售需要經過總經理的批準;同時也規定,藥店銷售藥品需要錄入賬務系統。
張某作為藥店的店長,明知自己對于賒賬銷售沒有權限,仍然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間在沒有簽訂銷售合同、沒有接收貨款、沒有辦理交割交付手續、也沒有錄入賬務系統的情況下,先后從藥店取走90余萬元的藥品,違反公司規定,給公司造成了50萬元左右的重大損失。張某這一行為屬于重大過失,公司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
張某在已經明確向公司表示同意承擔相應責任、并已向公司支付25萬余元備注為“李某貨款”的情況下,卻要求公司返還該款項,沒有依據,故判決駁回了張某返還該款項的訴訟請求。
聲明:本文章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交流,本站不對文中觀點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