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源自 瀟湘晨報
藥店通過正規渠道進貨,沒想到供貨方提供的卻是假藥,導致被罰款。
藥店一怒之下將供貨方告上了法庭,造成的損失該如何分擔呢?記者今日從廣州白云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了這起案件,最終判決供貨方也要承擔一半責任。
藥品采購后兩年后被抽查認定為假藥 藥店供貨商鬧上公堂
2018年10月,天某藥店從揚某藥業公司處采購藥品一批,其中包括生產批號為180301的砂仁500克。
2020年8月,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食品藥品檢驗所對天某藥店在售的藥品進行抽查,將抽檢的砂仁送檢后,認定該批砂仁是假藥。市場監督管理局因此對天某藥店作出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并處罰款。
2021年4月,天某藥店向市場監督管理局繳納了全部款項。
事后,天某藥店與揚某藥業公司曾就分擔罰款事宜進行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天某藥店認為揚某藥業公司應向其賠償罰款造成的全部損失,遂訴至法院。
揚某藥業公司抗辯稱,不同意天某藥店的訴請。其是合法經營的企業,具備藥品經營的相關證書,且進貨渠道合法合規,不存在經營假藥的行為。
天某藥店主張被查處的藥品是2018年10月5日從該公司處采購的意見不符合日常經驗,僅500克的砂仁經過三年后仍有存貨,不符合常理,不能排除天某藥店存在串貨調包的行為。
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天某藥店因此造成的損失包括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罰款的處罰,法院酌情認定該部分損失應由天某藥店、揚某藥業公司各自承擔50%,并駁回天某藥店其他訴訟請求。
天某藥店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廣州市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意見:一方供假藥 一方不認真查驗
經辦法官指出,本案中,天某藥店被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的砂仁產品與天某藥店向揚某藥業公司采購的砂仁產品批號、生產日期、規格等均一致,因此對于天某藥店主張其被查處的砂仁產品是由揚某藥業公司供應的意見,法院予以采納。揚某藥業公司供應的砂仁產品經檢驗為不符合標準規定的品種,被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為假藥,因此揚某藥業公司在履行買賣合同的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
天某藥店銷售揚某藥業公司供應的假冒砂仁產品,被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為銷售假藥,進而被處以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由此造成的損失,揚某藥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人無信不立,商無信不興。誠信原則作為民法典的重要條款,也是市場經濟主體從事經濟活動所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揚某藥業公司出售假冒產品給他人造成損失,理應為自己的失信行為付出代價。
但是,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時也指出,該批砂仁的形狀、尺寸、顏色、疏生短柔刺等性狀可以通過感官大致判斷,天某藥店作為藥品銷售企業,進貨時并無認真查驗即收貨上架銷售,對于造成的損失也負有相當過錯。
在此也提醒廣大經營者,藥品與人的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息息相關,稍不注意就會對身體造成損害。因此,在銷售藥品時,應對藥品履行審查義務,如果怠于履行職責,將會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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