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房銷售三無產品,法院支持判賠10倍
2022-08-08行業資訊
內容源自 三峽都市報
近日,記者從市二中法院獲悉,城口一藥房向顧客銷售地下黑工廠生產的“三無產品”,被法院判十倍賠償。
據介紹,原告石某某于2021年6月至10月先后在被告城口某某藥房購買名為鹿茸蟲草、蟲草鹿鞭王、中華牛鞭等產品,共計花費6400元,付款方式為掃描二維碼付款。
上述產品其外包裝標注有產品簡介、主要成分、適用人群、用法用量、批準文號等內容。石某某購買上述產品后,在國家特殊食品信息查詢平臺查詢,上述產品無結果顯示。
石某某認為該產品為地下黑工廠生產的“三無產品”,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7718/2011的規定,故訴至法院,要求城口某某藥房退還其貨款并給付其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城口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作為銷售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經營活動,現被告將無正規批準文號的產品賣予原告,原告請求被告退還相應貨款,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關于懲罰性賠償的問題,石某某在城口某某藥店購買的產品,無正規批準文號,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詢平臺查詢無結果,且庭審中被告自認涉案產品系從案外人處購得,無進貨發票,明顯未盡到銷售者應有的基本審查義務,應認定其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進行銷售。
判決:
一、被告城口某某藥房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石某某貨款6400元;
二、被告城口某某藥房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石某某賠償金64000元。
一審判決后,城口某某藥房向市二中法院提出上訴,市二中法院二審審理后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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