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適時出臺藥店藥學服務規范,探討藥品調劑費、藥學服務費
2022-08-05行業資訊
昨日,國家藥監局發布《關于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02186號(醫療衛生類199號)提案答復的函》其中提到探索制定并適時出臺社會藥店開展藥學服務的實施規范等內容,摘錄內容如下:
關于制訂社會藥店藥師藥學服務實施辦法
2016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執業藥師中心(現國家藥監局執業藥師中心)發布《執業藥師業務規范》(食藥監〔2016〕31號),從處方調劑、用藥指導、藥物治療管理、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健康宣教等方面對執業藥師提供藥學服務提出明確要求。
2016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第28號令)規定藥品零售企業的質量管理人員應當指導并監督藥學服務工作。
目前,國家藥監局積極參與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牽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師法》草案制定工作,正在就發揮執業藥師提供藥學服務的作用進行研究。
部分省級藥監局和省級藥師協會也開展了藥學服務制度規范方面的研究,對于探索社會藥店藥師更好地保障藥品安全、指導患者合理用藥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下一步,國家藥監局將進一步加強工作調研,及時總結地方的實踐經驗,探索制定并適時出臺社會藥店開展藥學服務的實施規范,同主管部門探討醫保支付藥店藥品調劑費、藥學服務費等工作,同時積極推動執業藥師回歸藥學服務本職,為人民提供高質量的藥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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