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源自 國家藥監局、河南日報
11月12日,國家藥監局公開征求最新修訂的《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意見。
其中,《意見稿》明確,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遵守國家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處方保留不少于五年。
藥品零售企業不得以買藥品贈藥品或者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處方藥不得開架銷售。
《意見稿》分為總則、經營許可、經營管理、藥品使用質量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七個章節共八十九條。
《意見稿》要求,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覆蓋藥品經營全過程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購銷記錄、存儲條件、運輸過程、質量控制等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不得編造和篡改。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按規定建立健全藥品追溯系統,對上市藥品的各級銷售包裝單元賦以追溯標識,實施藥品全過程追溯管理。
根據《意見稿》,藥品經營企業不得經營疫苗、中藥配方顆粒等國家禁止藥品經營企業經營的藥品。
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銷售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胰島素除外)、終止妊娠藥品。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購銷活動中的有關資質材料和購銷記錄應當保存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且不得少于五年。
《意見稿》明確,出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嚴重威脅公眾健康的緊急事件時,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各級人民政府的應急處置規定,按要求采取下架商品、暫停銷售等措施。
《意見稿》還明確了跨區監管責任。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與受托開展藥品經營相關活動的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受托方的監督管理。雙方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及時將監督檢查等情況互相通報,必要時可以開展聯合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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